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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柜灭火(中)

日期:2024-03-29 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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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五、各种灭火系统的对比分析
1)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
规范和标准是消防设计、施工、监督、验收的技术依据和参数,为保护人身和财产**提供了可靠保障。对于在各种不同场所使用哪种与其相适应的灭火系统,我国消防相关法规中均有明文规定。
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中明确规定:
7.6.6.2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宜设水喷雾或气体灭火系统。
7.6.7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7.6.7.2 省级或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其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7.6.7.3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通讯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7.6.7.4 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7.6.7.5 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7.6.7.6 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
GB50045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细水雾、超细干粉能用于电器柜灭火、电气控制柜灭火、配电柜灭火,开关柜灭火。
(2)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中明确规定:
8.5.5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GB50016规范“第七节 灭火设备”条款中没有规定细水雾、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和应用范围。
(3)GB50370《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定中明确要求:七氟丙烷、IG541混合气体和热气溶胶预制三类灭火系统可用于保护如下火灾。
GB50370规范中“第3.2.1”条规定:气体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电气火灾;
固体表面火灾;
液体火灾;
灭火前能切断电源的气体火灾。
(4)GB50193《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定:
GB50193规范中“第3.1.1”条规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既可用于全淹没灭火,也可用于局部灭火。全淹没灭火应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灭火可用于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火灾。
GB50193规范中“第3.1.2.1”和“第3.1.2.2条规定: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也可灭部分深位火灾,如:棉、毛织物、纸张等。
(5)GB50347《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定:
超细干粉灭火系统产品目前没有国家、行业规范和标准。超细干粉灭火剂与普通干粉灭火剂物理和化学性能基本相同,超细干粉灭火系统保护对象和使用范围参照GB50347《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执行。
GB50347规范中第1.0.4条规定干粉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
可燃固体表面火灾。
带电设备火灾。
   GB50347规范中第3.1.1条规定:干粉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应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应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6)细水雾灭火系统
细水雾灭火系统是在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一种新产品,目前还不成熟,处于研发阶段。目前国内消防市场上很少采用该类灭火系统,生产厂家很少。
细水雾灭火系统目前没有国家、行业规范和标准。设计、施工、安装、监督、验收只能依靠生产制造企业自己编制企业标准,从而很难确保保护对象的**可靠性。
   细水雾灭火系统与水喷雾灭火系统灭火原理基本相同。水喷雾灭火系统主要用于扑救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固体火灾、闪点高于60℃的液体火灾和电气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