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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场所发生火灾时宜采用何种灭火系统的几点建议(上)

日期:2024-05-22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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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朱劲武

(北京利达海鑫灭火系统设备有限公司,北京,联系电话:13910793712

摘要

文章阐明了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场所在发生火灾时依据消防规范、标准和保护对象要求,究竟宜采用何种灭火系统灭火的原因及理由。分别对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特征进行较详细比较,使人们清晰知道这三种类型灭火系统各自适用哪些场所。

关键词:

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规范。

 

概述

   在喷水、气体、泡沫、干粉四大固定灭火系统中,如遇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场所发生火灾,究竟应采用上述四大固定灭火系统中的哪一类?在实践中,许多设计院、用户、消防工程公司、生产厂家对此歧义较大。本人在多年灭火系统工作中摸索出一定的经验,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比较,以供设计院、用户、消防工程公司和生产厂家进行选择参考。

 

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

规范和标准是消防设计、施工、监督、验收的技术依据和参数,为保护人身和财产**提供了可靠保障。对于在各种不同场所使用哪种与其相适应的灭火系统,我国消防相关法规中均有明文规定。

 

  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中明确规定: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或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必须符合此规范要求。

  GB50045规范中“第7.6.8”条规定: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

7.6.8.1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

7.6.8.2 中央和省级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

7.6.8.3 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库房;

7.6.8.4 **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GB50045规范中“第7.6灭火设备”条款中,没有规定细水雾、超细干粉灭火系统保护对象和使用场所。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明确规定

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它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必须符合此规范要求。

GB50016规范中“第8.5.5”条规定: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GB50016规范“第七节灭火设备”条款中没有规定细水雾、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和应用范围。

 

  GB50370《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定中也明确要求

七氟丙烷、IG541混合气体和热气溶胶预制三类灭火系统保护对象必须符合此规范要求。

GB50370规范中“第3.2.1”条规定:气体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a电气火灾;

b固体表面火灾;

c液体火灾;

d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七氟丙烷、IG541混合气体和热气溶胶预制三类灭火系统是全淹没灭火系统,只能用于密封效果比较好的防护区。

  GB50193《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定

GB50193规范中第3.1.1条规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既可用于全淹没灭火系统,也可用于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淹没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具体保护对象的非深位火灾

GB50193规范中第3.1.2.13.1.2.2条规定: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适用

于扑救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也可灭部分深位火灾,如:棉、毛织物、纸张等。

 

 GB50347《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超细干粉灭火系统产品目前没有国家、行业规范和标准。超细干粉灭火剂与普通干粉灭火剂物理和化学性能基本相同,超细干粉灭火系统保护对象和使用范围参照GB50347《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执行。

GB50347规范中第1.0.4条规定干粉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a  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b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

c  可燃固体表面火灾。

d  带电设备火灾。

  GB50347规范中第3.1.1条规定:干粉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应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应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